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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6 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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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陈大成,男,年出生,原系龙泉市民*局副局长,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因本案于年8月1日被龙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2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大成犯受贿罪,于年10月30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泉市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6月至年12月,被告人陈大成系中共龙泉市民*局*组成员、龙泉市民*局副局长,分管市殡葬管理所(市公墓管理所)、市火化殡仪馆等工作。

在担任龙泉市民*局副局长期间,陈大成利用其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年上半年,龙泉市民*局下属单位殡葬管理所决定开展“三沿五区”坟墓绿化项目。时任龙泉市民*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陈大成利用分管殡葬管理所的职务便利,将项目基本情况告知龙泉市火化殡仪馆职工吴某1(另案处理)。

因火化殡仪馆系民*局下属单位,其职工不允许承包实施本单位的工程项目,陈大成遂让吴某1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再将项目指定给吴某1实施。

之后,吴某1找到龙泉市林业局退休职工陈某2。在陈大成的帮助下,该绿化项目由陈某2以“龙泉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出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实际则由吴某1具体承包施工。

项目完工后,吴某1为了答谢陈大成在该绿化项目中给予的帮助,于年5月20日以自己名义在龙泉市农商银行(原龙泉市农村信用联社)开户办卡并存入1万元,并将该银行卡送给陈大成,但陈大成予以拒绝。

年6月7日,吴某1考虑到陈大成在坟墓绿化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再次为了表示感谢,在其龙泉市农商银行账户取现3万元,并在陈大成办公室将该3万元现金送给陈大成,陈大成予以收受。

之后,陈大成让其侄女陈某3以“陈某3向吴某1借款3万元”为由出具一张借款时间为“年1月11日”的借条给吴某1,以此掩盖陈大成收受吴某1贿赂的事实。

2.年至年,吴某1经被告人陈大成介绍,并在时任龙泉市宝溪乡宝更村(现更名宝鉴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某4(陈大成弟弟,另案处理)提议和安排下,先后承包施工了宝更村“宝更公园”的一事一议项目和“披云山南入口”的一事一议项目。

为与陈大成搞好关系,同时想通过让陈大成争取更多项目到宝更村,再由陈某4将项目安排给其承包施工,吴某1决定给陈大成30万元。年2月,陈大成联系吴某1,要求吴某1汇款30万元至其在上海从事宾馆生意的弟弟陈某1的账户。年2月21日,吴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0万元汇至陈某1账户,以此方式送给陈大成30万元。

年至年,被告人陈大成利用其担任龙泉市民*局副局长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为龙泉市宝溪乡宝更村争取到“宝更中心公园”、“居家养老修缮工程”、“陈家祠堂、曾家祠堂修缮”等项目,之后这些项目经陈某4的安排,均由吴某1实际承包施工。

年,被告人陈大成害怕自己收受吴某万元的事情败露,遂与吴某1等人商量,统一口径将该30万元说成是吴某1在陈某1处的投资款,并谎称每年有五六万元投资分红,均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吴某1。

年,陈大成担心自己被有关部门调查,要求吴某1将送给其的30万元从陈某1处拿回。年8月9日至8月11日,陈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2.5万元分4笔汇款至吴某1账户,其中多汇的2.5万元是为了掩饰之前所称的投资分红,使得该款更像是投资款。

年3月,被告人陈大成以帮儿子在杭州购房为由,再次向吴某1索要32.5万元。年6月,在端午节前后,吴某1凑齐33万元现金并在龙泉市南大桥北端的公厕边交给陈某1。当晚,陈大成担心事情败露,又将该33万元归还给吴某1。

3.年,龙泉市公墓管理处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征用龙泉市石玄步村的山林用于修建第三期公墓。因当时石玄步村*策处理比较困难,为了项目推进,时任民*局副局长分管公墓管理处的陈大成找到在石玄步村比较有威信的原人大代表方某,让方某出面帮忙*策处理,并承诺如果方某能够将*策处理做下来,就将第三期公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方某实施。

年2月,龙泉市*府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同意该项目万元以下工程量可以通过邀请标方式进行招标。之后,方某协助龙泉市公墓管理处完成第三期公墓扩建工程*策处理,并通过龙泉市XX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公墓管理处公墓山扩建工程项目、公墓山绿化工程项目以及公墓山厕所、修路、停车场工程项目三个基建项目。

工程完工后,为了感谢陈大成在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同时为了和陈大成搞好关系,方某于年8、9月的一天在陈大成办公室送给陈大成2万元现金,陈大成予以收受。年2月,方某再次在陈大成办公室送给陈大成1万元现金,陈大成予以收受。以上,陈大成两次收受方某贿赂款共计3万元。

年8月1日,被告人陈大成经龙泉市监察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陈大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中陈大成退缴6万元、吴某1退缴30万元,均已交至龙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决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大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陈大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前,其已退回部分违法所得至行贿人;案发后,其已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龙泉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大成被先行留置的时间,应予以折抵刑期。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大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大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予以没收,其中陈大成退缴的人民币六万元及吴某1退缴的人民币三十万元,均由龙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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