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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0 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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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龙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对象自主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根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和《龙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龙泉市“两直”补助对象自主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年底前设立,正常经营的、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符合“两直”补助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自行下载《龙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对象申请表》,将相关材料报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龙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对象申请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日期截止年7月20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

五、限制条件和责任

属于不予补助情形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见附件2),一律不予补助。申报单位(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联系方式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龙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

年7月16日

附件:

1.“两直”补助条件

2.“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3.龙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对象申请表

4.乡镇(街道)通讯录

附件1

“两直”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助条件

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过税务登记,且正常经营的,列为补助对象。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列为补助对象。

附件2

“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未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六)列为税务非正常户、税务已注销(非正常户注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处罚的小微企业;

(七)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八)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九)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五)列为税务非正常户、税务已注销(非正常户注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六)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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