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益发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据相关法律,对罪犯熊益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1月10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缓刑罪犯申请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这是浙江省首例缓刑服刑人员因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而获准减刑案件。年8月,熊益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年9月4日起至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熊益发在住龙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年8月1日傍晚,熊益发在家门口听到呼救声,发现是有人落水后,与村民雷某合力救起两名落水女孩,一人10岁一人21岁,得到社会一致好评。龙泉市公安局认定其为不顾自身安危的见义勇为行为,并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因重大立功,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据说此案是浙江省首例缓刑服刑人员因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而获准减刑案件。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这类服刑人员,采取的是“以不减刑为原则,减刑为例外”的严格规定,减刑需要同时满足“重大立功+剩余缓刑考验期限制”的双项条件。我觉得,此案还有一个突破,这就是打破了“有前科不算见义勇为”不合理规定。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规,而各省市出台的见义勇为规定很不统一,在见义勇为的标准上就有许多不同的限制,什么“为自己斗歹徒不算见义勇为”“相识不算见义勇为”“救朋友不算见义勇为”“撞死人不算见义勇为”“保安斗歹徒不算见义勇为”,还有一个就是“有前科不算见义勇为”。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年6月,在福建泉州,来自江西的出租车司机林茂平和路人一起,救起失恋落水的女子和下水救人的男同事两人,但他多次申请和要求泉州市有关部门认定其“见义勇为”的事迹,却屡屡碰壁,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他曾有盗窃罪的前科。我们还想起前年8月发生的昆山“”案件,其中提到,那个被杀的“龙哥”,从19岁开始偷窃,先后5次坐牢,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但却在年3月被授予见义勇为证书,此事引起网友质疑。对此,昆山警方解释: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这就是说,在不少地方的规定里,确实存在“有前科不能评为见义勇为”的规定。应该认为,这种规定是错误的。一方面,所谓见义勇为,就是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有犯罪前科的人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显然也应该认定为是见义勇为。另一方面,有前科不算见义勇为,也不符合法律精神。现在刑法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都鼓励其自首或者立功,如果有自首或者立功,法律都会给他从宽处罚或者减刑的奖励,有犯罪前科的人做了好事,为什么不承认、不鼓励?这不仅不利于有前科者的改过自新,也不利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所以,有前科是一回事,做好人好事又是另外一回事,对做了好事的有前科的人,更需要鼓励和奖励。所以,我们希望早日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也希望打破那些限制见义勇为的不合适的框框条条,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其中也包括有前科的人,从而把社会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