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别把暗访也扣上“钓鱼执法”的帽子
上海查黑车之乱,令“钓鱼执法”一词风靡大江南北。当“钓鱼”成为人人声讨的执法方式时,合理正当的暗访与抽查,难免也被莫名其妙戴上“钓鱼”的帽子。11月16日《南方都市报》消息说,深圳社保局现今陷入“钓鱼执法”迷局,多家社康中心指该局人员假扮患者,假装有紧急病痛让医生马上治疗,不给医生核卡机会,逼其造成工作失误的事实。“钓鱼执法”的非正义性在于公权恃强凌弱,与私权进行不对等的博弈。换言之,不要说查黑车,随便查查公民某种悖逆公序良俗的行为,只要公权伸出钓钩,往往一钓一个准。反之,如果是私对私——比如暗访,或者私对公——监管部门装作是普通民众抽查职能工作,则同样的手段与目的,就不能称之为“钓鱼”。道理很简单:这些“鱼饵”对行为主体不构成诱惑力,也没有胁迫力,充其量只是参与、见证或者重现事实而已。正如暗访是正当采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你可以说它失真或夸张,却无可认定其钓鱼。同样,社保局对社康中心的暗访也是监督检查的一种合理形式,你可以认定其手段或方式上存在瑕疵,却无法将其归入“钓鱼执法”行列。因为在这一类问题上:一方面,暗访是以私权的形式合理出现,创设了一般性生活情境,没有动用公权力逼其就范;另一方面,暗访的手段合法,程序基本正义,目的也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与社会道德并不悖逆。更为关键的是,暗访的对象是区别于一般民众的主体,它们或者是公权部门,或者拥有特殊话语权,最需要监督,而“明察”又显然发现不了问题。当然,我这么分析,并不是说深圳社保局的暗访就横竖有理,具体是非可以辩论,但其暗访的正当性与正义性是无可置喙的。我们要警惕行*执法中对普通群众的“钓鱼”行为,但同时也得理解社会监督对公权与特殊领域的合理暗访——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共同取向都在于规范权力、保护公益。宋桂芳(江苏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