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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好的以案释法案例,就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龙泉法院推出栏目,深度挖掘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法治信仰。
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在八都镇巡回公开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现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3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过程。
案情回顾
年7月,被告人周某从他人手中承包了一处山场,后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年4月,被告人周某雇佣工人对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然而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未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四至,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以外采伐林木。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超范围采伐杉木、松木蓄积共计44.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预交了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款。
年10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后,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四万五千六百五十元上交国库。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滥伐滥砍林木现象仍时有发生,表明依旧有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环保意识不强,为一己私利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最终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
通过巡回公开审判,让公众在“家门口”旁听庭审,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神圣与庄严,有效提升法治意识,“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知法懂法守法,共同做好绿水青山的守护者。此外,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司法效果与生态效果。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供稿:叶妙金
编辑:邓春花
二审:林晓鹏季诗婷
三审:邓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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