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万丰奥威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 [复制链接]

1#
北京治疗白癜风手术哪家医院好

万丰奥威: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摘要: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万丰01)将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自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期间的利息54元/手(含税)。如下:  一、12万丰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万丰01(112089)  3、发行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


特别提示:


浙江万丰奥威(002085,股吧)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万丰01”)将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自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期间的利息54元/手(含税)。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3日,凡在2013年6月3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根据《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2万丰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万丰01(112089)


3、发行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3.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2万丰01”票面利率为5.4%,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6月4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13年起每年的6月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年间每年的6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无担保债券。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2万丰01”于2012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万丰01”的票面利率为5.40%,每1手“12万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3日


2、本次除息日:2013年6月4日


3、本次付息日:2013年6月4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万丰01”持有人。2013年6月3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6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12万丰01”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园


办公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爱莲


联系人:徐晓芳章银凤


联系:


传真:


2、主承销商: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联系人:马起华


联系:


传真:


3、托管人


名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8日#re##ad#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